泰州晚报讯 三个多月大的外孙女成了单身女儿的负担,张某为帮女儿甩掉包袱,把孩子抱到河里溺死。日前,张某犯故意杀人罪,被靖江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。
【案发】
想帮女儿甩包袱
办案民警介绍,张某53岁,靖江新桥镇新桥村人。大女儿吴某认识了一名广东男子,同居怀孕。男子不肯要这个孩子,消失得无影无踪。
三十出头的吴某坚持生下了孩子。孩子刚出生,吴某就后悔了:没有工作,没有收入,一个单身女人抚养小孩很不容易。
2007年5月带着孩子回靖江老家。她向母亲张某诉说在外的种种艰辛,流露出当初不该生下孩子的想法。张某心疼女儿,让女儿把小孩留给她带。吴某把孩子留在了娘家,独自去了香港。
数日后的一天下午,张某趁着家人都在睡午觉,抱着三个月大的孩子“跌”入家门前的河中,恰巧被路过的村民发现并及时救上岸。
又过了几天,张某晚上再次抱着小孩“跌”入河中。小孩送医院时已死亡。
警方介入调查,张某随后被抓获。
【调查】
是故意溺死孩子
公诉机关认为,张某的行为触犯刑法有关规定,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。
张某辩称,她没有杀人的故意,她是抱小孩去河边清洗时,因水码头有青苔湿滑不慎跌至河中,致小孩溺死。
法院审理查明,张某家水码头为楼板垒放而成,平坦开阔,表面粗糙,没有青苔附着。
办案民警说,张某第一次作案时,村民当时看到张某站在河里水码头的桩边,水已经没到她的颈脖子,她既不喊救命,也不挣扎。村民过去拉时,发现她的腋下夹着一个小孩,已完全浸在水里。
法庭认为,当时张某的表示与正常落水后挣扎、呼喊等本能反应完全不符。张某第二次作案是在夜间,家中有自来水,却舍近求远怀抱婴儿到门前水码头清洗,也与常情不合。
【判决】
故意杀人获刑10年半
法庭认为,结合张某事发后故意向他人隐瞒真相、不愿报警等情况,足以说明她主观上具有杀害小孩的故意,客观上积极追求小孩死亡的结果,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特征。
经扬州市五台山医院司法鉴定,张某实施危害行为当时及目前无精神病,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。
据此,靖江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杀人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;剥夺政治权利三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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